地磅廠家淺談“山寨”測速儀事件給電子秤監管的幾點啟示
地磅廠家淺談“山寨”測速儀事件給電子秤監管的幾點啟示
本文以“山寨”測速儀事件為例闡述了電子秤領域內存在的雷同問題,并提出了幾點看法,以此呼吁規范電子秤的行政監管和強制檢定工作。
一、引言
近日,澎湃新聞以“交警用‘山寨’測速儀執法,稱有檢定證書責任不在己”為題報道了某市市民徐某因開車超速被罰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隨著證據提交和后續調查,他發現這臺用于交警執法取證、自 2013 年以來一直使用的雷達測速儀是“山寨”的,一時間輿論嘩然。1 月 4 日,該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承認,他們使用了沒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雷達測速儀,但該雷達測速儀獲得了該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證書,“‘山寨’也好,‘三無’也好,責任不在我們”。1 月 5 日,該省計量院相關人士稱,他們只是個技術機構,僅對出具的數據負責,廠家是否“山寨”,他們沒有核驗義務,“而這樣一臺設備能否用來執法,由交警他們自己控制。”院方人士稱,該市交警部門每年有四五臺該款雷達測速儀通過了檢定。該市質監局的答復則顯示,該雷達測速儀沒有按有關規定備案。這一轟動全國的“山寨”測速儀事件給我們的計量行業敲響警鐘,聯想到目前混亂的電子秤市場,具有相似情況與執業風險,下面簡要述之,希望引起各部門的重視。
二、市場上仍然充斥著“非法”電子秤
由于“非法”電子秤成本低,價格實惠深受消費者青睞,尤其是農貿市場,更是成為“非法”電子秤泛濫的重災區,除了部分無計量制造許可證的電子秤外,更多的則是銘牌上標注著 A 公司,而秤體上標注著 B 公司,根據銘牌上查驗許可證號往往查不到,有些雖然查到了,但根據許可證號查詢根本沒有該秤的型式批準號,比如查詢某臺電子秤銘牌上標注的廠名和許可證號,得到型式批準證書中的型號為“ACS- 30,e=10g”,然而實際該電子秤 e=5g,這算是無型式批準證書的秤,亦或是“非法改裝秤”?還有很多連電子秤的銘牌和鉛封位都沒有。這些秤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檢定的難度,就像“山寨”測速儀一樣,到底該不該檢定,成了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檢”與“不檢”都增添了履職風險。國家質檢總局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應當在其產品的明顯部位 (或銘牌)、使用說明書和包裝上標注國家統一規定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而現實中,很多檢定員往往不看銘牌是否有無、是否正確就直接開始檢定,這是不符合法治計量管理要求的,無銘牌就不清楚是哪個企業生產的,不知道是否有制造許可證,根據 JJG 539- 1997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 第五條規定:只有當秤通過了定型鑒定或樣機試驗,并取得了計量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首次檢定。因此,一旦檢定并且出具了報告就完全違法了,把不合法的電子秤人為的“合法化”,類似進行了“漂白”進入了市場流通,這是最不應該的,應予以重視。
三、電子臺秤拼裝產品泛濫
目前市場很多電子臺秤都是在原有的機械臺秤改裝而來,把機械臺秤秤體人為加上一個稱重顯示器,就組裝成了一臺新的電子臺秤,這些臺秤沒有銘牌,沒有參數,更別提有制造許可,頂多用稱重顯示器的銘牌和參數代替了整臺秤,這毫無疑問是一臺無證生產的電子秤,根本找不到誰生產的?!?/span>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不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其實,說這樣的產品是“山寨”貨,還是高看了它。因為,通常所說的“山寨”產品,雖然往往從外型到所使用的技術等等大都是在模仿其他廠家,生產這些“山寨”產品的廠家卻是確定無疑的,不存在找不到生產廠家的問題。而如果一款產品連具體的生產廠家都找不到,連最基本的制造許可證都沒有,那它恐怕連“山寨”都算不上,而是地地道道的假冒偽劣產品。
四、電子秤行業大有“劣幣驅逐良幣”之態
由于電子秤大都用于基層一線普通經營戶,如農貿市場攤販等,這些經營戶往往考慮價格因素較多,因此往往會選擇一些價格低廉的電子秤。很多電子秤生產廠商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分一杯羹,就紛紛打價格戰,制造廠為了謀取利益紛紛而控制生產成本,其最終的結果往往是使用劣質的傳感器,偷工減料生產價格低廉的劣質產品,使得一些大品牌、質量好的電子秤沒有競爭優勢而被迫放棄生產,最典型就是農貿市場上很難看到的電子計價秤,一般只有在大型超市才得一見,究其原因就是質量好的秤成本高,但市場不買賬,被劣質秤趕出了市場。不但如此,很多基層檢定機構對這類劣質秤的大量出現習以為常了,部分人認為只要稱量測試合格了其他的檢定項目可以暫時不在考慮范圍內,導致很多劣質秤、組裝秤都通過了檢定。更有甚者,一些基層計量行政部門不但不嚴格查處這些行為,而以法不責眾等說辭推卸責任,有些甚至說只要“分量”準確,其他無銘牌、e 不等于 d 等都可以放一放,這樣就更加使得劣質電子秤在市場上站穩了腳跟,從而出現了現在“劣幣驅逐良幣”之態。“山寨”測速儀就是一個很好的寫照和縮影,應該引起重視,否則遲早電子秤會成為下一個“山寨”測速儀事件。
五、檢定機構盲目開展強制檢定
很多檢定員檢定電子秤時往往只注重稱量測試,而忽略了檢定外的其他內容。比如,檢定一臺電子秤首先應該考慮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無證生產以及無銘牌的電子秤都不應該開展檢定,若開展檢定的話也應判為不合格,就像“山寨”測速儀案例中檢定機構沒有仔細核驗該器具是否來自“正規渠道”,即是否具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而該省計量院相關人士稱,他們只是個技術機構,僅對出具的數據負責,廠家是否“山寨”,他們沒有核驗義務,這種說辭值得我們深究。深究的內容之一是:檢定計量器具首先要對該器具進行外觀檢查,正如 JJG 539- 1997 《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 5.1.1 規定了法制計量管理標志的要求,應檢查制造許可證的標志和編號。深究的內容之二是:作為檢定員在檢查法制計量管理標志的時候是否只檢查該標記的有無即可,是不是要查驗法制計量管理標志中羅列的內容的真實性,比如檢查是否亂標注,虛假標注等,甚至是更加進一步查驗該器具有無型式批準證書,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話題。誠如“山寨”測速儀事件中計量院負責人所述,他們只是個技術機構,僅對出具的數據負責,這樣的觀念在很多技術機構中都普遍存在,不管是否是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分“青紅皂白”拿來便檢,有的甚至還對強制計量器具開具校準證書,實屬不該。
六、計量行政部門應該樹立正確的履職觀《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 (市) 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也就是說對國家強制計量檢定前必須先到行政監管部門進行備案,然后由行政監管部門指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然而,目前的情況恰恰相反,很多計量器具都是先送至法定檢定機構開展檢定后,行政監管部門直接從檢定部門要臺賬數據充當了備案,甚至不備案不過問,這在程序上就錯了。那么正確的方式如何呢?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是經依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要求、程序進行依法審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并不是使用單位或個人一經提出申請即可獲得的,而必須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查,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要對使用單位或個人申請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如符合法定要求則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則不受理,這是形式審查方面。二是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條件、要求、程序、步驟對計量器具性能進行評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檢定合格證,加蓋合格印或粘貼合格證;不合格的發出檢定結果通知書,這是實質審查方面。然而,我們目前的檢定方式只注重實質審查方面而忽視了形式審查方面,因此才有了“山寨”測速儀這樣荒唐的笑話,其本質還是行政監管缺位造成的。
七、應正確認識強制檢定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授予當事人某種權利或資格,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與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為相比,它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就是賦予了使用單位或個人使用計量器具這樣一種權利或資格,準予其從事使用強制檢定類計量器具這樣一種行為,這種權利或資格的獲取是通過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許可后獲得的,未許可的不能使用。既然強制檢定是行政許可項目,那么我們的工作應該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方式方法來辦,目前而言大部分行政許可項目都統一進駐聯合辦證中心受理,因此像電子秤這類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工作的正確做法是:
(一) 使用單位或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專門窗口申請強制檢定;
(二) 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并交計量行政部門進行審查;
(三) 計量行政部門做形式審查如符合法定要求則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則不受理;
(四) 計量行政部門對符合強制檢定要求的器具進行備案并指定相應法定機構進行檢定;
(五) 受委托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實質審查,即對計量器具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檢定,出具檢定結果,并報告計量行政部門;
(六) 行政服務中心通知使用單位或個人領取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并繳納相應費用。